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上字第二十一号:海年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海长等因家产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海年,被告人:海长等。大理院决定为:“本件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朱绍濂(印)”。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上字第二十二号:王居敬等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与王范氏等因赎地纠葛案件所为终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王居敬等,被告人:王范氏等。大理院决定为:“本件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许卓然(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抗字第四十六号:志森对于浙江高等审判厅就该再抗告人因请求发还没收财产并赔偿损害案件所为抗告驳回之决定声明再抗告一案
该案再抗告人:志森。大理院决定为:“本件再抗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4月8日(三月十三日),星期三下午一时,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五十五号:陈鼎生对于四川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窃盗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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