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三 |
△ 大理院民事決定三年上字第二十一號:海年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海長等因家產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海年,被告人:海長等。大理院決定為:「本件上告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推事許卓然(印)、大理院書記官朱紹濂(印)。」
△ 大理院民事決定三年上字第二十二號:王居敬等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王范氏等因贖地糾葛案件所為終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王居敬等,被告人:王范氏等。大理院決定為:「本件上告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推事許卓然(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 大理院民事決定三年抗字第四十六號:志森對於浙江高等審判廳就該再抗告人因請求發還沒收財產並賠償損害案件所為抗告駁回之決定聲明再抗告一案
該案再抗告人:志森。大理院決定為:「本件再抗告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4月8日(三月十三日),星期三下午一時,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五十五號:陳鼎生對於四川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竊盜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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