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附錄三

  該案上告人:林楨梢;被上告人:林瑞華,代理人:許紹楨。大理院判決為:「原判關於上告人照永昌號摺載結欠三百零八千三百九十二文籌還林紅俤之部分撤銷,上告人結欠永昌店三百零八千三百九十二文內應扣除還過林春容手之五十元,上告人之其餘上告部分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4月7日(三月十二日),星期二下午一時,大理院民事第二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一百九十號:劉少軒等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景明因存款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劉少軒等,代理人:江天鐸(律師);被上告人:景明,代理人:許紹祖(律師)。大理院判決為:「本案上告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推事余棨昌(印)、推事胡詒穀(印)、推事黃德章(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林志鈞(印)、大理院書記官鄭耿光(印)。」
  同日,大理院民事第一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決定三年上字第二十號:薛傅氏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張洛福因房基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薛傅氏等。大理院決定為:「本件上告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推事許卓然(印)、大理院書記官朱紹濂(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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