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三 |
△ 大理院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五十七號:吳星曜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傷害人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吳星曜;選定辯護人:熊垓。大理院判決為:「上告駁回。……。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汪爔芝(印)、推事張孝移(印)、推事徐維震(印)、推事錢承鋕(印)、代理推事潘昌煦(印)、大理院書記官林志章(印)。」
4月6日(三月十一日),星期一下午二時,大理院民事第一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一百八十七號:姜玉卿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趙清泉夥貿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姜玉卿;被上告人:趙清泉。大理院判決為:「本案上告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 大理院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一百八十八號:龐德功對於吉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王維卿貨款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龐德功;被上告人:王維卿。大理院判決為:「原判撤銷,本案發還吉林高等審判廳迅予更為審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大理院書記官朱紹濂(印)。」
△ 大理院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一百八十九號:林楨梢對於福建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林瑞華因欠欵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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