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五十七号:吴星曜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伤害人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吴星曜;选定辩护人:熊垓。大理院判决为:“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推事钱承鋕(印)、代理推事潘昌煦(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4月6日(三月十一日),星期一下午二时,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一百八十七号:姜玉卿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赵清泉夥贸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姜玉卿;被上告人:赵清泉。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一百八十八号:庞德功对于吉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王维卿货款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庞德功;被上告人:王维卿。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本案发还吉林高等审判厅迅予更为审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朱绍濂(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一百八十九号:林桢梢对于福建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林瑞华因欠款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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