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该案呈请人:韩汝霖。大理院决定为:“本件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朱绍濂(印)”。
4月3日(三月初八日),星期五,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上字第十九号:王青云对于山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于镕因钱债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王青云,被告人:于镕。大理院决定为:“本件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朱绍濂(印)”。
4月4日(三月初九日),星期六下午二时,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五十六号:奉天高等检察厅检察官王鑑对于同级审判厅就王福庆强奸诬告私擅逮捕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奉天高等检察厅检察官王鑑;被上告人:王福庆,选定辩护人:曾泽霖。大理院判决为:“原判主刑及褫夺公权部分撤销,王福庆……应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褫夺公权全部终身。……。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推事钱承鋕(印)、代理推事潘昌煦(印)、大理院书记官袁励贤(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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