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六十一号:奉天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对于同级审判厅就赵璧臣等强索枪枝案件所为覆判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六十号:直隶高等检察分厅检察官朱重庆对于同级审判厅就黄河林强抢李氏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同日,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抗字第二十三号:王喜德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该抗告人与王清和等因占产涉讼案件所为控诉驳回之决定声明抗告一案
该案抗告人:王喜德。大理院决定为:“本件抗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代理推事黄德章(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抗字第二十四号:赵修文对于山东高等审判厅就该抗告人与李作俭因阻婚涉讼案件所为驳回控告及声明障礙之决定声明抗告一案
该案抗告人:赵修文,代理人:赵修身。大理院决定为:“本件抗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朱绍濂(印)”。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抗字第二十五号:王义和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该抗告人与董玉崑等因争占房基案件所为驳回声明障礙之批词声明抗告一案
该案抗告人:王义和,代理人:赵世贤(律师)。大理院决定为:“本件抗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朱绍濂(印)”。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抗字第二十六号:王世沂对于江苏高等审判厅就该抗告人与张源远因票银纠葛案件所为驳回之决定声明抗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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