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附錄三

  △ 大理院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六十一號:奉天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廳就趙璧臣等強索槍枝案件所為覆判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六十號:直隸高等檢察分廳檢察官朱重慶對於同級審判廳就黃河林強搶李氏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同日,大理院民事第一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決定三年抗字第二十三號:王喜德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王清和等因佔產涉訟案件所為控訴駁回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該案抗告人:王喜德。大理院決定為:「本件抗告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代理推事黃德章(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 大理院民事決定三年抗字第二十四號:趙修文對於山東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李作儉因阻婚涉訟案件所為駁回控告及聲明障礙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該案抗告人:趙修文,代理人:趙修身。大理院決定為:「本件抗告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大理院書記官朱紹濂(印)。」
  △ 大理院民事決定三年抗字第二十五號:王義和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董玉崑等因爭佔房基案件所為駁回聲明障礙之批詞聲明抗告一案
  該案抗告人:王義和,代理人:趙世賢(律師)。大理院決定為:「本件抗告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大理院書記官朱紹濂(印)。」
  △ 大理院民事決定三年抗字第二十六號:王世沂對於江蘇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張源遠因票銀糾葛案件所為駁回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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