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该案抗告人:王世沂。大理院决定为:“本件抗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朱绍濂(印)”。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抗字第二十七号:陈友麟等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该抗告人与积庆余因土价请求再审案件所为驳回之批词声明抗告一案
该案抗告人:陈友麟、罗天开。大理院决定为:“原决定撤销,本案应认抗告人于民国二年二月十五日向原审衙门所为之声明为合法上告,本院即予受理。……。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朱绍濂(印)”。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声字第五号:孙宝全声请指定管辖一案
该案声请人:孙宝全。大理院决定为:“本件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朱绍濂(印)”。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声字第六号:何春等对于本院就该声请人与吴春祥因争地涉讼上告案件所为终审判决声请再审一案
该案声请再审人:何春、何银。大理院决定为:“本件声请再审是否合法及有无原因,由吉林高等审判厅迅予调查裁判之。……。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朱绍濂(印)”。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声字第七号:韩儒卿对于本院就该声请人与王锡瑜因租地纠葛上告案件所为终审判决声请再审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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