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三

  该案声请再审人:韩儒卿。大理院决定为:“本件声请再审是否合法及有无原因,由直隶高等审判厅迅予调查裁判之。……。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朱绍濂(印)”。

  3月30日(三月初四日),星期一下午二时,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一百六十四号:双佩卿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与史松年因债务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双佩卿,代理人:关景顺;被上告人即附带上告人:史松年,代理人:邓镕(律师)。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及附带上告并予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一百六十五号:张文德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王德义因争报地亩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张文德,代理人:侈玉春;被上告人:王德义,代理人:王德清。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一百六十六号:黄麟祥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黄姜氏等因争执典契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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