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该案声请人:富王氏,代理人:黎光薰(律师)。大理院决定为:“本件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朱绍濂(印)”。
3月28日(三月初二日),星期六下午二时,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五十二号:刘松怀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伤害人致死案件所为覆判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刘松槐即刘松怀,选定辩护人:邓镕。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刘松槐处从刑之部分撤销,刘松槐褫夺公权全部三十年,其他上告之部分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推事钱承鋕(印)、代理推事潘昌煦(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五十三号:李光武等对于四川高等审判厅判决该上告人诬告罪案件声明不服提起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李光武、李光盛,选定辩护人:邓镕。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关于李光武、李光盛处刑之部分撤销,李光武、李光盛之公诉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推事钱承鋕(印)、代理推事潘昌煦(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五十七号:吴星曜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伤害人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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