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一百五十五号:崔广纯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陈玉文因争领荒地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崔广纯;被上告人:陈玉文。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推事徐维震(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一百五十六号:孟宗显等对于浙江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与孟宗元因祭田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孟宗显即银生、孟文濬;被上告人:孟宗元。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代理推事徐维震(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一百五十七号:李式曾对于山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刘毓壇因控争淤地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李式曾,代理人:周庆恩(律师);被上告人:刘毓壇。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本案发还山东高等审判厅迅予更为审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代理推事徐维震(印)、大理院书记官朱绍濂(印)”。
3月27日(三月初一日),星期五,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声字第四号:富王氏声请续行审理赵立侵吞财产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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