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朱绍濂(印)”。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抗字第二十号:僧隆和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该抗告人与赵之栋因庙产涉讼案件所为控诉驳回之决定声明抗告一案
该案抗告人:隆和。大理院决定为:“本件抗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抗字第二十一号:孙德升对于吉林高等审判厅就该再抗告人与余云龙因存款纠葛案件所为驳回请求并审之抗告决定声明再抗告一案
该案再抗告人:孙德升。大理院决定为:“本件再抗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朱绍濂(印)”。
3月26日(二月三十日),星期四下午二时,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一百五十四号:孙秀田对于山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刘长吉等因解销婚姻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孙秀田;被上告人:刘长吉等。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本案发还山东高等审判厅迅予更为审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代理推事徐维震(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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