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五十五号:陈鼎生对于四川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窃盗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五十八号:河南高等检察厅检察长对于同级审判厅就周玉温等诈称官员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五十七号:吴星曜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伤害人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六十一号:奉天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对于同级审判厅就赵璧臣等强索枪枝案件所为覆判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五十六号:奉天高等检察厅检察官王鑑对于同级审判厅就王福庆强奸诬告私擅逮捕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同日,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上字第十七号:刘讷勤等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与李济安因地亩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刘讷勤等;被上告人:李济安。大理院决定为:“本件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上字第十八号:廖本发对于广西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与覃甫田因争占山场案件所为终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廖本发等;被上告人:覃甫田。大理院决定为:“本件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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