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3月25日(二月廿九日),星期三下午二时,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四十九号:赵志演等对于江西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强盗杀人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赵志演、赵驼同。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关于赵志演主刑之部分撤销,赵志演强盗共犯之所为处一等有期徒刑十四年;赵驼同之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推事钱承鋕(印)、代理推事潘昌煦(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五十号:黄国治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伤害人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黄国治,选定辩护人:曾泽霖。大理院判决为:“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推事钱承鋕(印)、代理推事潘昌煦(印)、大理院书记官袁励贤(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五十一号:广东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对于同级审判厅就蔡维良杀人未遂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广东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周起凤;被上告人:蔡维良,选定辩护人:熊垓。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本案发还广东高等审判厅更为审理。……。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推事钱承鋕(印)、代理推事潘昌煦(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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