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三 |
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大理院書記官朱紹濂(印)。」
△ 大理院民事決定三年抗字第二十號:僧隆和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趙之棟因廟產涉訟案件所為控訴駁回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該案抗告人:隆和。大理院決定為:「本件抗告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 大理院民事決定三年抗字第二十一號:孫德升對於吉林高等審判廳就該再抗告人與余雲龍因存欵糾葛案件所為駁回請求並審之抗告決定聲明再抗告一案
該案再抗告人:孫德升。大理院決定為:「本件再抗告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大理院書記官朱紹濂(印)。」
3月26日(二月三十日),星期四下午二時,大理院民事第一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一百五十四號:孫秀田對於山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劉長吉等因解銷婚姻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孫秀田;被上告人:劉長吉等。大理院判決為:「原判撤銷,本案發還山東高等審判廳迅予更為審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代理推事徐維震(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