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四十三号:霍佩泉对于广西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殴伤人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3月5日(二月初九日),星期四下午二时,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一百零二号:伍萱茂堂即伍香岩对于四川高等审判分厅就该上告人与饶鄢氏等房产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伍萱茂堂即伍香岩;被上告人:饶鄢氏等。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本案发还四川高等审判分厅迅予更为审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廉隅(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朱绍濂(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一百零三号:王德让对于山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张佃英因欠款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王德让,代理人:王凤阁;被上告人:张佃英,代理人:张汇海。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廉隅(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朱绍濂(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一百十一号:宋王氏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奎英因铺产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被上告人亦声明附带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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