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该案上告人:宋王氏;被上告人:奎英,代理人:常绍峯、边文泉(律师)。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及附带上告并予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朱献文(印)、推事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林行规(印)、大理院书记官郑耿光(印)”。
3月7日(二月十一日),星期六,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上字第十号:陈树森等对于湖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与曹子轩等因河洲纠葛案件所为终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陈树森等,代理人:姚润仁(律师);被上告人:曹子轩等。大理院决定为:“本件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廉隅(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上字第十一号:耿薛氏等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与耿青云等因地亩纠葛案件所为终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耿薛氏、耿敬昌,代理人:门玉籙(律师);被上告人:耿青云、耿鸿昌,代理人:韩锡龄(律师)。大理院决定为:“本件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廉隅(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3月9日(二月十三日),星期一下午二时,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