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三 |
該案上告人:宋王氏;被上告人:奎英,代理人:常紹峯、邊文泉(律師)。大理院判決為:「本案上告及附帶上告並予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朱獻文(印)、推事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林行規(印)、大理院書記官鄭耿光(印)。」
3月7日(二月十一日),星期六,大理院民事第一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決定三年上字第十號:陳樹森等對於湖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曹子軒等因河洲糾葛案件所為終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陳樹森等,代理人:姚潤仁(律師);被上告人:曹子軒等。大理院決定為:「本件上告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廉隅(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 大理院民事決定三年上字第十一號:耿薛氏等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耿青雲等因地畝糾葛案件所為終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耿薛氏、耿敬昌,代理人:門玉籙(律師);被上告人:耿青雲、耿鴻昌,代理人:韓錫齡(律師)。大理院決定為:「本件上告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廉隅(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3月9日(二月十三日),星期一下午二時,大理院民事第一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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