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三 |
△ 大理院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四十三號:霍佩泉對於廣西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毆傷人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3月5日(二月初九日),星期四下午二時,大理院民事第一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一百零二號:伍萱茂堂即伍香岩對於四川高等審判分廳就該上告人與饒鄢氏等房產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伍萱茂堂即伍香岩;被上告人:饒鄢氏等。大理院判決為:「原判撤銷,本案發還四川高等審判分廳迅予更為審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廉隅(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大理院書記官朱紹濂(印)。」
△ 大理院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一百零三號:王德讓對於山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張佃英因欠欵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王德讓,代理人:王鳳閣;被上告人:張佃英,代理人:張匯海。大理院判決為:「本案上告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廉隅(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大理院書記官朱紹濂(印)。」
△ 大理院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一百十一號:宋王氏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奎英因鋪產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被上告人亦聲明附帶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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