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三 |
△ 大理院民事決定三年抗字第八號:林作仁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與林福禮因地畝涉訟案件所為撤銷西安縣原判維持該縣第一次判決之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該案抗告人:林作仁。大理院決定為:「原決定撤銷,本案由奉天高等審判廳受理為第二審審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廉隅(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大理院書記官朱紹濂(印)。」
△ 大理院民事決定三年聲字第二號:黃桂森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聲請人上訴逾期抗告之決定上告駁回又聲請回復原狀一案
該案聲請人:黃桂森。大理院決定為:「本件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廉隅(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3月4日(二月初八日),星期三下午二時,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公開審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五十號:黃國治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傷害人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四十四號:葛于氏對於吉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殺人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四十五號:江蘇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對於同級審判廳就陳燮三行使偽幣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