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三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抗字第八号:林作仁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抗告人与林福礼因地亩涉讼案件所为撤销西安县原判维持该县第一次判决之决定声明抗告一案
  该案抗告人:林作仁。大理院决定为:“原决定撤销,本案由奉天高等审判厅受理为第二审审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廉隅(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朱绍濂(印)”。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声字第二号:黄桂森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声请人上诉逾期抗告之决定上告驳回又声请回復原状一案
  该案声请人:黄桂森。大理院决定为:“本件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廉隅(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3月4日(二月初八日),星期三下午二时,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五十号:黄国治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伤害人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四十四号:葛于氏对于吉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杀人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四十五号:江苏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对于同级审判厅就陈燮三行使伪币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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