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四号:张典庵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苑香圃因房产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体育球房股东,代理人:张典庵;被上告人:广益公司股东,代理人:苑香圃、岳秀华(律师)。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关于找贴修葺费之部分撤销,发还直隶高等审判厅迅予更为审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代理推事朱献文(印)、大理院书记官朱绍濂(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五号:周颐氏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周锡荣因家产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周颐氏;被上告人:周锡荣。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朱献文(印)、大理院书记官朱绍濂(印)”。
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一百十一号:宋王氏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奎英因铺产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被上告人亦声明附带上告一案。
1月21日(癸丑年腊月廿六日),星期三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六号:张德全等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伤害人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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