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该案上告人:张德全、张纯乾、张德润;选定辩护人:熊垓。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关于张德全处刑之部分及关于张纯乾、张德润主刑之部分撤销,关于张德全之部分发还湖北高等审判厅更为审判。……。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1月22日(癸丑年腊月廿七日),星期四下午二时,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九号:孙宝全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祖呈义因欠款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孙宝全,代理人:孙润宇(律师);被上告人:祖呈义。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发还奉天高等审判厅迅予更为审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廉隅(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十号:张书濂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方毓灵因赔偿婚费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张书濂;被上告人:方毓灵。大理院判决为:“原案撤销,本案由直隶高等审判厅迅予更为审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廉隅(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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