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十一号:刘全标对于河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刘小鳌等因霸占房地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刘全标;被上告人:刘小鳌等三人。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发还河南高等审判厅迅予更为审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廉隅(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1月24日(癸丑年腊月廿九日),星期六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非字第一号:总检察厅检察长对于山西五台县就刘高氏等和诱案件所为判决违法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被告人:刘高氏、白开印。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公诉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三年非字第二号:总检察厅检察长对于山西五台县就邓卢氏和诱案件所为判决违法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被告人:邓卢氏。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关于邓卢氏之部分撤销,邓卢氏无罪。……。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徐维震(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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