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1月28日(正月初三日),星期三,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呈字第一号:任瑞呈诉王镜波违章夺佃请饬县准其报领升科一案
该案呈诉人:任瑞。大理院决定为:“本件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朱绍濂(印)”。
△ 大理院民事决定三年呈字第二号:彭慎徽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该呈诉人与邱树楠等因祠堂涉讼案件所为之终审判决声明不服请饬原厅再审一案
该案呈诉人:彭慎徽。大理院决定为:“本件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廉隅(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朱绍濂(印)”。
1月29日(正月初四日),星期四下午二时,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十六号:王高氏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吴乐氏因债款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王高氏;被上告人:吴乐氏。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冯毓德(印)、大理院书记官朱绍濂(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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