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附錄三

  1月28日(正月初三日),星期三,大理院民事第一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決定三年呈字第一號:任瑞呈訴王鏡波違章奪佃請飭縣准其報領升科一案
  該案呈訴人:任瑞。大理院決定為:「本件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大理院書記官朱紹濂(印)。」
  △ 大理院民事決定三年呈字第二號:彭慎徽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呈訴人與邱樹楠等因祠堂涉訟案件所為之終審判決聲明不服請飭原廳再審一案
  該案呈訴人:彭慎徽。大理院決定為:「本件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廉隅(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大理院書記官朱紹濂(印)。」

  1月29日(正月初四日),星期四下午二時,大理院民事第一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十六號:王高氏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吳樂氏因債欵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王高氏;被上告人:吳樂氏。大理院判決為:「本案上告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馮毓德(印)、大理院書記官朱紹濂(印)。」

 

 

-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