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三 |
△ 大理院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四號:張典庵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苑香圃因房產訴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體育球房股東,代理人:張典庵;被上告人:廣益公司股東,代理人:苑香圃、岳秀華(律師)。大理院判決為:「原判關於找貼修葺費之部分撤銷,發還直隸高等審判廳迅予更為審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代理推事朱獻文(印)、大理院書記官朱紹濂(印)。」
△ 大理院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五號:周頤氏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周錫榮因家產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周頤氏;被上告人:周錫榮。大理院判決為:「本案上告駁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推事朱獻文(印)、大理院書記官朱紹濂(印)。」
公開審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一百十一號:宋王氏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奎英因鋪產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被上告人亦聲明附帶上告一案。
1月21日(癸丑年臘月廿六日),星期三下午一時半,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三年上字第六號:張德全等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傷害人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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