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三 |
该案上告人:梁陶等;被上告人:覃炳楠等。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及第一审原判撤销,本案毋庸作为民诉讼予以受理,诉讼费用由上告人等负担。……。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胡诒谷(印)、大理院书记官刘世瑷(印)”。
1月19日(癸丑年腊月廿四日),星期一下午二时,大理院民事第一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二号:郑本立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閤庆麟因坟地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郑本立;被上告人:閤庆麟。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本案维持原厅民国元年九月十八日判决及同年九月二十四日更正牌示之效力,上告人之上告及被上告人之附带上告并予驳回。……。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朱献文(印)、大理院书记官朱绍濂(印)”。
△ 大理院民事判决三年上字第三号:刘蔚农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李瑞安因铺房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刘蔚农;被上告人:李瑞安。大理院判决为:“原判令上告人限期搬迁之部分撤销,发还广东高等审判厅迅予更为审判。……。大理院民事第一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推事朱献文(印)、大理院书记官朱绍濂(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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