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二十一号:王文海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强盗杀人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十九号:王中山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结夥强盗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二十号:直隶第一高等检察分厅对于同级审判分厅就于福顺杀人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不服上告一案。
11月8日(十月十一日),星期六下午一时,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四十四号:秦慎斋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吴元利因烟土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秦慎斋;被上告人:吴利三。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诒谷(印)、推事朱献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刘世瑷(印)”。
11月10日(十月十三日),星期一,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二年上字第二十二号:车周氏对于直隶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车桥因赎地争讼案件所为终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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