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该案上告人:李德清,代理人:邓镕(律师);被上告人即附带上告人:杨振有等。大理院判决为:“原判除对于黄元龙所为判决之部分外均予撤销,发还京师高等审判厅更为审判。关于上告人与被上告人黄元龙诉讼之费用由被上告人黄元龙负担。……。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朱献文(印)、推事黄德章(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11月7日(十月初十日),星期五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十二号:周桂清等对于广西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伪造证券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周桂清、高干堂、王志仁,选定辩护人:刘崇佑。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关于周桂清从刑没收雕刀之部分撤销,其余周桂清处刑部分及高干堂、王志仁判决全部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十三号:易宽廷等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赌博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易宽廷、汤谅,选定辩护人:邓镕。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本案发还广东高等审判厅更为审理。......。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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