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该案上告人:总检察厅检察长,被告人:陈存娃仔。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陈存娃仔无罪释放。......。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十四号:杨宗乾对于湖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诈欺取财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十五号:夏炳发对于江苏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伤害人致死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十六号:郭凝云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欺诈取财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十七号:刘广太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伤害人致死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十八号:杨祥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和诱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11月5日(十月初八日),星期六下午一时,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四十号:李德清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与杨振有等租佃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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