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11月4日(十月初七日),星期二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零九号:王德印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强盗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王德印,选定辩护人:邓镕。大理院判决为:“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十号:屈佩兰等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控吴先楷等擅杀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无罪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屈佩兰等,选定辩护人:曾泽霖。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维持第一审判决效力。......。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十一号:邢大对于江苏第一高等审判分厅就该上告人营利略诱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邢大,选定辩护人:熊垓。大理院判决为:“原判从刑之部分撤销,邢大终身褫夺公权全部,其他部分之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非字第五十六号:总检察厅对于甘肃高等审判厅就陈存娃仔伤害人致死案件所为覆判判决提起非常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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