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该案上告人:陈启端,选定辩护人:孙润宇。大理院判决为:“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十三号:易宽廷等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赌博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十四号:杨宗乾对于湖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诈欺取财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十五号:夏炳发对于江苏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伤害人致死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11月1日(十月初四日),星期六下午一时,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三十七号:黄锡柏等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与马能烱等因伪证侵占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黄锡柏等,代理人:黄美叶、张伯烈(律师);被上告人即附带上告人:马能烱等,代理人:张孝琳(律师)。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本案发还广东高等审判厅更为审判。……。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诒谷(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黄德章(印)、大理院书记官沈兆奎(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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