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二 |
該案上告人:陳啟端,選定辯護人:孫潤宇。大理院判決為:「上告駁回。……。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大理院書記官林志章(印)。」
公開審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十三號:易寬廷等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賭博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十四號:楊宗乾對於湖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詐欺取財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十五號:夏炳發對於江蘇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傷害人致死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11月1日(十月初四日),星期六下午一時,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三十七號:黃錫柏等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與馬能烱等因偽證侵佔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黃錫柏等,代理人:黃美葉、張伯烈(律師);被上告人即附帶上告人:馬能烱等,代理人:張孝琳(律師)。大理院判決為:「原判撤銷,本案發還廣東高等審判廳更為審判。……。大理院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詒穀(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黃德章(印)、大理院書記官沈兆奎(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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