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附錄二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零七號:陳和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傷害人致死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陳和,選定辯護人:劉崇佑。大理院判決為:「原判撤銷,本件發還廣東高等審判廳更為審判。……。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大理院書記官張逢源(印)。」
  公開審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零九號:王德印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強盜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十號:屈佩蘭等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控吳先楷等擅殺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無罪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十二號:周桂清等對於廣西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偽造證券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十一號:邢大對於江蘇第一高等審判分廳就該上告人營利略誘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10月31日(十月初三日),星期五下午一時半,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零八號:陳啟端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殺人未遂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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