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零七号:陈和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伤害人致死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陈和,选定辩护人:刘崇佑。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本件发还广东高等审判厅更为审判。……。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零九号:王德印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强盗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十号:屈佩兰等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控吴先楷等擅杀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无罪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十二号:周桂清等对于广西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伪造证券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十一号:邢大对于江苏第一高等审判分厅就该上告人营利略诱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10月31日(十月初三日),星期五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零八号:陈启端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杀人未遂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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