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10月28日(九月廿九日),星期二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零四号:吴之彦等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行使伪票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吴之彦、戴寿山,选定辩护人:刘崇佑。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本件发还湖北高等审判厅更为审判。……。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黄德章(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零五号:冯受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伪造行使私文书诬告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冯受,选定辩护人:熊垓。大理院判决为:“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零六号:赵继海对于山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贩卖妇女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赵继海,选定辩护人:曾泽霖。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赵继海畧诱冯二妮之所为处三等有期徒刑四年,价买张二妮之所为处八等罚徵收银十两,价买李小妮之所为处八等罚徵收银十两,应执行徒刑四年并征收银十五两。……。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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