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二

  10月23日(九月廿四日),星期四,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决定二年抗字第九号:马永和对于吉林高等审判厅就该抗告人伪造文书案件公判中所为之证据决定声明抗告一案
  该案抗告人:马永和。大理院决定为:“本件抗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10月24日(九月廿五日),星期五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零三号:王福得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杀人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王福得,选定辩护人:孙润宇。大理院判决为:“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黄德章(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零九号:王德印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强盗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零八号:陈启端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杀人未遂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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