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该案上告人:詹玉、詹统、孙玉,选定辩护人:邓镕。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詹玉......应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褫夺公权全部二十年;詹统......应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褫夺公权全部十年;孙玉......应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褫夺公权全部十年。铁链没收之。……。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代理推事黄德章(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零五号:冯受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伪造行使私文书诬告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零六号:赵继海对于山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贩卖妇女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零七号:陈和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伤害人致死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10月22日(九月廿三日),星期三,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二年上字第二十号:傅召棠对于前天津高等审判分厅就该上告人与贾标南等因债务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傅召棠、赵瑶墀,被上告人:孟宝田、贾标南。大理院决定为:“本件上告驳回。……。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诒谷(印)、推事林行规(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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