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二 |
公開審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二十一號:王文海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強盜殺人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十九號:王中山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結夥強盜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二十號:直隸第一高等檢察分廳對於同級審判分廳就于福順殺人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不服上告一案。
11月8日(十月十一日),星期六下午一時,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四十四號:秦慎齋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吳元利因煙土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秦慎齋;被上告人:吳利三。大理院判決為:「本案上告駁回。……。大理院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詒穀(印)、推事朱獻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大理院書記官劉世璦(印)。」
11月10日(十月十三日),星期一,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決定二年上字第二十二號:車周氏對於直隸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車橋因贖地爭訟案件所為終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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