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10月18日(九月十九日),星期六下午一时,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二十六号:郑毓湖对于山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郑学周因店务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郑毓湖,代理人:郑宗辅;被上告人:郑学周。大理院判决为:“原判除上告人应赔偿囗越堂孙幼民两款外之部分撤销,上告人对于同一茶店及钱公馆之欠款并此外是否有负责理由,发还山东高等审判厅更为审判。……。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诒谷(印)、推事朱献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黄德章(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10月20日(九月廿一日),星期一,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二年声字第六号:杨春永因与李长发地亩涉讼声请毋庸重开辩论一案
该案声请人:杨春永,代理人:袁本贵。大理院决定为:“本件声请驳回。……。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朱献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黄德章(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沈兆奎(印)”。
10月21日(九月廿二日),星期二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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