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该案上告人:郑毓湖,代理人:郑宗辅;被上告人:白迪勋、白延勋。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上告人对于被上告人之债权不负清偿之义务。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告人负担。……。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诒谷(印)、推事朱献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二百二十号:溥元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刘玉成等庄缺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续行审理)。
10月16日(九月十七日),星期四,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决定二年抗字第八号:赵继志等对于前直隶第一高等审判分厅就该抗告人声请移转管辖所为决定声明抗告一案
该案抗告人:赵继志、赵信保。大理院决定为:“本件抗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10月17日(九月十八日),星期五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零三号:王福得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杀人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零五号:冯受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伪造行使私文书诬告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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