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附錄二

  該案上告人:鄭毓湖,代理人:鄭宗輔;被上告人:白迪勛、白延勛。大理院判決為:「原判撤銷,上告人對於被上告人之債權不負清償之義務。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告人負擔。……。大理院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詒穀(印)、推事朱獻文(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陸鴻儀(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公開審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二百二十號:溥元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劉玉成等莊缺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續行審理)。

  10月16日(九月十七日),星期四,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決定二年抗字第八號:趙繼志等對於前直隸第一高等審判分廳就該抗告人聲請移轉管轄所為決定聲明抗告一案
  該案抗告人:趙繼志、趙信保。大理院決定為:「本件抗告駁回。……。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大理院書記官林志章(印)。」

  10月17日(九月十八日),星期五下午一時半,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公開審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零三號:王福得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殺人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零五號:馮受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偽造行使私文書誣告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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