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附錄二

理院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詒穀(印)、推事林行規(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黃德章(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10月14日(九月十五日),星期二下午一時半,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公開審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零四號:吳之彥等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行使偽票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零一號:關泰和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強盜殺人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零二號:詹玉等對於江蘇第一高等審判分廳就該上告人私擅逮捕並傷害人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10月15日(九月十六日),星期三上午十時,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二十四號:嚴殿文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張玉記因欠欵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嚴殿文;被上告人:張玉記。大理院判決為:「原判撤銷,本案發還湖北高等審判廳更為審判。……。大理院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詒穀(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黃德章(印)、推事陸鴻儀(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二十五號:鄭宗輔對於山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白延勛因債務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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