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 附錄二 |
△ 大理院刑事決定二年上字第二十四號:黃福勝等對於福建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殺人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黃福勝。大理院決定為:「上告駁回。……。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張孝移(印)、大理院書記官張逢源(印)。」
公開審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九十九號:秦錫三對於廣西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收藏煙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號:孟昭奎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和誘婦女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零一號:關泰和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強盜殺人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零四號:吳之彥等對於湖北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等行使偽票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10月8日(九月初九日),星期三上午十時,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一百二十三號:盛春對於京師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喬平因塋地糾葛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盛春,代理人:曾澤霖(律師);被上告人即附帶上告人:喬平。大理院判決為:「原判撤銷,本案發還京師高等審判廳更為審判。……。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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