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 大理院刑事决定二年上字第二十四号:黄福胜等对于福建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杀人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黄福胜。大理院决定为:“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公开审理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九十九号:秦锡三对于广西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收藏烟土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号:孟昭奎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和诱妇女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零一号:关泰和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强盗杀人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零四号:吴之彦等对于湖北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等行使伪票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10月8日(九月初九日),星期三上午十时,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一百二十三号:盛春对于京师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乔平因塋地纠葛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盛春,代理人:曾泽霖(律师);被上告人即附带上告人:乔平。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本案发还京师高等审判厅更为审判。……。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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