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 附录二 |
推事沈家彝(印)、推事高种(印)、推事张孝移(印)、推事潘昌煦(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九十六号:刘全礼对于前直隶第一审判分厅就该上告人伤害人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刘全礼,选定辩护人:熊垓。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本件发还直隶第一高等审判分厅更为审判。……。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大理院书记官林志章(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九十七号:林步云对于福建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杀人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林步云,上告人辅佐人:林层层,选定辩护人:邓镕。大理院判决为:“上告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九十八号:王传林对于江苏第一高等审判分厅就该上告人和诱共犯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王传林,选定辩护人:孙润宇。大理院判决为:“原判关于王传林处刑之部分撤销,王传林公诉驳回。……。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推事沈家彝(印)、推事高种(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张孝移(印)、大理院书记官张逢源(印)”。
宣告决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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