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谱(初编) 附录二

  该案上告人:陈富、梁柏,被上告人:梁玉芝。大理院判决为:“本案上告驳回。……。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诒谷(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黄德章(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沈兆奎(印)”。
  公开审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二百二十号:溥元对于奉天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与刘玉成等庄缺涉讼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10月6日(九月初七日),星期一,大理院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决定二年抗字第三十六号:蔡卢氏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抗告人因子蔡波猷霸产案件于判决确定后请求再审之所为驳回批词声明抗告一案
该案抗告人:蔡卢氏。大理院决定为:“本件抗告驳回。……。大理院民庭 审判长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诒谷(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黄德章(印)、推事陆鸿仪(印)、大理院书记官彭昌桢(印)”。

  10月7日(九月初八日),星期二下午一时半,大理院刑庭开庭,参与审理判决下列案件。
  其中,公开宣告判决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决二年上字第九十五号:谢科对于广东高等审判厅就该上告人放火未遂案件所为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一案
  该案上告人:谢科,选定辩护人:孙润雨。大理院判决为:“原判撤销,本件发还广东高等审判厅更为审判。……。大理院刑庭 审判长推事汪爔芝(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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