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昌煦年譜(初編) 附錄二

  該案上告人:陳富、梁柏,被上告人:梁玉芝。大理院判決為:「本案上告駁回。……。大理院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詒穀(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黃德章(印)、推事陸鴻儀(印)、大理院書記官沈兆奎(印)。」
  公開審理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二百二十號:溥元對於奉天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與劉玉成等莊缺涉訟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10月6日(九月初七日),星期一,大理院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 大理院民事決定二年抗字第三十六號:蔡盧氏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抗告人因子蔡波猷霸產案件於判決確定後請求再審之所為駁回批詞聲明抗告一案
  該案抗告人:蔡盧氏。大理院決定為:「本件抗告駁回。……。大理院民庭 審判長推事姚震(印)、推事胡詒穀(印)、推事潘昌煦(印)、推事黃德章(印)、推事陸鴻儀(印)、大理院書記官彭昌楨(印)。」

  10月7日(九月初八日),星期二下午一時半,大理院刑庭開庭,參與審理判決下列案件。
  其中,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
  △ 大理院刑事判決二年上字第九十五號:謝科對於廣東高等審判廳就該上告人放火未遂案件所為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一案
  該案上告人:謝科,選定辯護人:孫潤雨。大理院判決為:「原判撤銷,本件發還廣東高等審判廳更為審判。……。大理院刑庭 審判長推事汪爔芝(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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